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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非我电子雾化器体验店

小编

芜湖非我电子雾化器体验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徽州大道与金寨路交口,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拥有一个专业的研发团队,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并与国内多家知名品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秉承“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安徽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休闲食品连锁企业。目前,公司下设三个直营店,分别位于合肥、芜湖、马鞍山。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营销团队,以及先进的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有了解电子烟的吗?电子烟品牌有哪些?

优质答案1:

比较主流的品牌,relx悦刻,雪+,FLOW福禄,moti,小野。说说特点:
1、relx规模最大,杆子出了好几代,口味也多,但是口味整体一般。

2、FLOW目前是我抽过味道最好的,而且出了很多限定口味,水,土(对,你没看错)等。

3、雪+现在主要做0尼古丁产品,比如电子咖啡,电子饮料,适合不抽烟的人。

4、moti,小野没啥大的特点。

优质答案2:

1月22日,电子烟企业雾芯科技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市值一度高达3000亿元人民币,其创始人汪莹身价超过1600亿元,打败李书福、王健林、刘强东等企业家,成为富豪榜新晋富豪。电子烟的创富效应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此前在港股上市的电子烟企业思摩尔国际市值一度达到5000亿港元。在很多人眼中,我国烟草一直属于国家专卖,私人企业为何也能做烟草生意?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危害性如何,又该如何监管呢?

中国烟草发展现状

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早在1991年就正式颁布了《烟草专卖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明确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随后,国务院于2008年下发“三定”方案,对烟草专卖局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法》也于2009年、2013年和2015年经历了三次修正。烟草专卖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深化。

从烟草的种植、收购,到加工、生产、经营方面,《烟草专卖法》都有比较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烟叶由烟草专卖局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为了更好地控制烟叶质量和产量,烟草专卖局会组织供应优良烟草品种,并提前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烟叶种植面积和烟叶收购价格进行收购。收购后将其调拨给省级中烟工业公司进行生产,一般供应给同地区的中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调拨计划需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生产销售方面,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图/视觉中国)

《烟草专卖法》还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国务院计划部门对卷烟产量有较强控制能力,由其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再由全国烟草总公司经由省级烟草公司,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在控烟方面,中国也在积极行动。自从2006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后,控烟力度不断加强,根据2018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结果,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明显下降,从2010年的28.1%下降至26.6%。

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各个城市相继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控烟法规,加大管控力度。其中,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教学、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室外区域这几类公共场所,绝大部分城市都禁止吸烟。但对于工作场所、餐饮场所的禁烟要求,各个城市存在差异,部分城市仍在过渡期。如广州、哈尔滨在餐饮场所设置吸烟区;广州在工作场所设置吸烟区;青岛、南宁、哈尔滨在工作场所不做禁烟要求等。此外,不同城市对于个人罚款标准设置在50—200元不等。整体来看,北京是最早实施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的城市,上海和杭州等城市也相继实施,随着控烟履约工作不断推进,还会有更多的城市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在中国强有力的控烟政策下,烟民的规模和消费量都有所下降,但是与此同时,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的使用量却在上升。2018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15岁以上人群电子烟使用人群从2015年的0.5%上升至2018年的0.9%,其中15—24岁年龄组人群的电子烟使用率达到1.5%,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截至2019年11月,中国15岁及以上人群使用电子烟的人数约为1000万。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目标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目前还处于26.6%左右的较高水平。

电子烟在国内的兴起

电子烟的发展开端于美国。1963年,美国人HerbertA.Gilbert取得了一款“无烟、非烟草香烟”的设计专利,电子烟的概念就此问世。2003年,中国药剂师韩力发明了第一款电子烟,即如烟。2005年—2017年,受国内外禁烟政策的影响,国内电子烟逐渐转为以出口海外为主。近几年,随着大量资本涌入电子烟行业,国内电子烟市场被点燃,并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电子烟在国内的兴起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控烟政策的推进,以及传统烟草对于人体危害程度教育加深,有越来越多的烟民健康意识在不断加强,不少烟民为了戒烟也在不断寻找更为健康的替代方式。这为电子烟的兴起提供了市场需求基础。

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1%的消费者认为电子烟要比普通香烟更加健康,同时有49%的消费者认为电子烟能够帮助戒烟,由此可见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在普通香烟与电子烟中将更倾向于选择电子烟产品。此外,根据一些科学研究显示的结果来看,虽然电子烟并非完全无害,但其一氧化碳、焦油、甲醛、乙醛等传统卷烟有害物质的含量大大降低,有些指标甚至不足传统卷烟的10%。在科学数据的支撑下,电子烟在消费者间迅速流行开来。

电子烟兴起的另一个原因是控烟政策持续推进,不断压缩传统卷烟市场。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呼吁各国尽可能展开合作,控制烟草的广泛流行。据世界卫生组织官网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181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在国家层面,各国针对烟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持续加强监管力度。

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79个主要烟草消费国家中,62个国家的卷烟消费量均呈下降趋势。由此,传统卷烟市场在全球控烟的大背景下不断压缩,这为电子烟行业发展提供了空间。

最后,技术创新强化了产品功能,新型烟草产品受到年轻消费者的喜爱。电子烟具备的不同口味,可以提供个性化烟弹以及各种烟雾效果等,均成为年轻消费者购买新型烟草产品的驱动因素。

以上这些因素促使电子烟在国内兴起。随着电子烟日益火爆,资本开始涌入,相关企业在短时间内大量涌现。烟草相关企业的注册量从2014年之后增长快速。据工商信息数据,截至2020年6月,我国与烟草行业相关的在业、存续企业有162万家,其中电子烟企业已达14.4万家。数据显示,自2014年之后电子烟企业新增数量呈加速增长趋势,2015年新增1.1万家,2017年新增1.8万家,2018年新增2.3万家,2019年新增3万家。

关于电子烟的监管

随着电子烟行业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张,行业发展对于行业标准制定的需求迫在眉睫。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烟行业的态度及政策方向各有不同,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监管思路:一种是将电子烟作为消费品监管;一种是将其作为烟草类监管;第三种则是将其作为医药类监管。

2017年5月,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文件将HNB(加热不燃烧型香烟)纳入监管范围,禁止HNB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2018年8月,雾化型电子烟也被纳入监管,烟草专卖局发文,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雾化烟,2019年10月又发布通告禁止电子烟线上销售及线上宣传,并于2020年7月再次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电子烟专项整顿,对电子雾化烟不断加强行业规范。控烟政策方面,目前杭州、深圳、南宁、武汉等城市已经明确将电子烟列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管控范围。

根据全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目前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仍处于审查状态,国家烟草专卖局为组织起草部门。

在电子烟监管方面,国外做法不尽相同。日本是HNB最大消费国,但禁止电子雾化烟在国内销售。监管方面,日本HNB产品受《烟草商业法》管控,在日本销售须获得日本财政部牌照;电子雾化烟的烟杆被作为医疗器械受《医疗器械法》管控,烟弹则作为药品受《药事法》管控,目前还没有电子雾化烟获得批准。

韩国政府对于新型烟草的管理严格。2008年,将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归类为烟草,并于2011年开始追加电子烟课税,韩国因此成为第一个对电子烟征收烟草消费税的国家。此后,韩国政府又于2017年对加热型电子烟进行了提税,将税率从52%提升到了90%。除了通过税收手段来控制电子烟之外,2015年底,韩国政府修改卫生法,命令烟草商在烟盒正反面印刷警示语和图片,且警示图片的面积必须超过烟盒面积的三分之一。2020年,又将警示图片占烟盒面积的比例上调到55%,希望通过这一方法来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二、摆地摊卖电子烟违法吗?

优质答案1:

违法!但可以考虑摆摊[可爱]我当年在就摆过摊。

更多了解,详见:释放“地摊经济”活力,让城市更有烟火气。

优质答案2:

售卖IQOS新型卷烟(电子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赵学飞律师

05-23 ·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一假期,接到一个父亲的电话,声称儿子因为售卖电子烟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该案经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最终维持了原判。我与这位即将退休的老父亲几经探讨,一致认为本案的有罪判决值得商榷,应当继续申诉。

一、何为电子烟与IQOS新型卷烟

根据百度百科,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一种以可充电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IQOS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 Phi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集团研制的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其包括烟具和“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Philip Morris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烟具称为IQOS,同时生产配套适用 IQOS 烟具的“烟弹”主要有 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

根据2015年至2019年《世界烟草发展报告》对烟草制品的分类,加热不燃烧烟弹与电子烟二者不同,但均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有别于传统烟草制品(卷烟、烟丝、雪茄)和无烟气烟草制品。

按上述分类,IQOS烟弹在国际上属于新型烟草制品,IQOS烟弹被认为是电子烟的一种。

二、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注:列举式定义烟草制品,这里不包括IQOS等新型电子烟)。

(二)《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四)《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五)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注:这里与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品的定义一致)。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将IQOS界定为烟草专卖品。

三、我国关于IQOS等新型卷烟的相关规定

(一)2016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指出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三)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四)2018年5月21日,针对海关总署的函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不公开的方式出具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复函仍然将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五)2018年6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对外公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

(六)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确各市场主体、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对其的监管力度等同于烟草及酒精制品。

(七)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八)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部门规章将IQOS新型卷烟认定为卷烟或者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参照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烟的认定问题

(一)多数判例中法院直接认定或者通过鉴定后认定电子烟属于烟草专营范围或者烟草专卖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静瑞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易依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等。

(二)部分案例中法院对电子烟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从定华、阮班军、赵华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的IQOS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原料为烟丝,符合卷烟的特征,是新型卷烟,应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育钦、於健、陈钦胜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本案所涉烟弹样品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应属于烟草制品;

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金晗、王兆鹏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所谓“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不是以是否有正式通知为准,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案中涉案的所谓“电子烟弹”,经过鉴别检验,属于烟叶制品,系真品卷烟,必然属于烟草专卖品。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系国家烟草管理职能部门对涉案烟弹等烟草专卖品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举措,不是扩大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而给涉案烟弹新添定义。

(三)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截止目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郝起胜、史利鹏非法经营二审案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唯一一例将一审非法经营罪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案例。

上诉人郝起胜辩称:1.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将IQOS电子烟(裁判文书网表述如此,似乎缺少“定位为烟草制品”的内容),不属于国家规定,且违反《国家立法法》,不能作为非法经营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2.郝起胜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225条的国家规定,没有违反最高检、最高法关于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不构成犯罪;3.各地法院作出电子烟经营行为系有罪判决也严重违反最高法(2011)155号司法解释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法院不能盲目跟风作出有罪判决,决不能起点错、继续错、错到底。

出庭履行职务检察人员检察意见为:1.总体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诉讼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明显不当;2.本案存在争议。首先认定电子烟弹为卷烟证据不充分,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有明确定义:卷烟是指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本案的电子烟弹不符合卷烟的规定。鉴定报告结论是真品卷烟,但未说明据以参照的真品卷烟合法来源。目前也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已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新型烟草制品可以作权威解释,明确其是否属于《烟草专卖法》所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内设机构所作出的关于争议产品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3.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所涉及的电子烟弹是否能认定为“卷烟”的事实,以及上诉人是否为从犯的事实,再综合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裁判。如果能够认定本案中的电子烟弹确系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卷烟”,则可以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郝起胜、史利鹏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电子烟不是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

1、何为卷烟?

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的定义: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根据百度百科,卷烟(cigarette)指用卷烟纸将烟丝卷制成条状的烟制品。又称纸烟、香烟、烟卷。

可见卷烟应该由卷烟纸和烟丝组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可见是否构成烟草专卖品的卷烟,除了卷烟纸,还得看卷烟中是否包括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电子烟是不是卷烟?

从结构看,电子烟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烟杆、雾化器、吸嘴(烟弹),配件还有充电器。现在最新的技术是采用一次性雾化器烟弹,即将雾化器和吸嘴一体化,就只有烟杆和烟弹两部分了。

从原理看,电子烟是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人吸食的一种产品。通过加热电子烟中的烟油而产出尼古丁蒸汽的方法,也就不需要通过燃烧传统卷烟中的烟丝来产生尼古丁烟雾。

可见,电子烟因不含有传统卷烟中的卷烟纸和烟丝,并非纸烟,也不是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卷烟。

六、售卖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扩大解释

1、《烟草专卖法》严格定义并限制了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种类和范围。

从上文第二部分“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无论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是从《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中都不包括新型电子烟。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卷烟”进行扩大解释,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理论基础: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位阶看,行政规章是最低等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远低于普通法和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不管是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法》中“卷烟”的具体含义,“卷烟”的解释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应属执行法律(烟草专卖法)、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畴。国家烟草专卖局不能通过越权解释法律的方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作为下位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必须服从上位法《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而不能擅自对上位法进行修改或者扩大解释。

3、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前,不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看,其主张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的意见,体现了国家目前亟待从行政法规的修订上规范电子烟的监管。此处修订前,在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时绝对不能将电子烟纳入卷烟范畴。

退一步讲,即使将来条例修订,将电子烟参照卷烟执行,电子烟也不是卷烟,仅仅是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在法律适用上同等对待而已。

厘清了电子烟不是卷烟的逻辑后,不难发现很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错误地将卷烟扩大解释到不含烟丝但含有烟丝中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因而错误地将售卖电子烟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七、结语

在民事审判中,认定合同无效时,尚须严格区分合同违反了法律上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基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原则,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更要严格甄别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性规定。

笔者不反对监管部门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监管范围,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人保护法》的实施与完善;但笔者坚决反对在刑法适用时,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这不仅有违《立法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还人为地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道理很简单,在刑事处罚以外,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在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的情况下,如有其他违反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情形,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胡乱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赵学飞律师

修订于

2021年5月18日

三、电子烟健康吗?

优质答案1:

电子烟谈不上健康不健康,因为这东西对于健康没有任何益处,要谈是谈电子烟是否安全。

对于这个问题,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电子烟对于健康来说是不安全的,具体的下面会谈。

那么电子烟对健康的危害是否比吸烟小。

目前没有长期研究结果来证明电子烟对健康的危害比真烟小。

吸烟的主要危害是患癌症的风险升高,但癌症的形成是几十年的过程,电子烟问世不到20年,所以还得等时间证明。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首先电子烟不安全。吸烟致癌,吸电子烟也会增加患癌的风险,因为电子烟所含的化学物中有潜在的致癌物,像甲醛和苯。

其次,除了致癌外,吸烟会导致长期炎症反应,进而导致支气管炎、肺气肿、心脏病。这是烟中的化学物引起的,在电子烟中含有很多的这种化学物,因此在这些慢性病的风险上,电子烟同样很高。

之三,研究已经发现电子烟会导致DNA受损,所以电子烟同样致癌。

如果不吸烟的话,千万不要追时髦去吸电子烟。

如果吸烟的话,也不应该改吸电子烟。电子烟绝不是真烟的替代物,至多是短暂的过度。不管吸烟多少年,不管烟瘾多大,都应该痛下决心,马上戒掉。

戒烟说的是什么都不抽,而不是改抽电子烟,那样的话在糟蹋健康的路上只不过五十步笑百步罢了。

优质答案2:

杭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今年元旦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是这样写的:“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就明确指出,禁烟不仅禁止传统烟草制品,也禁止吸电子烟,在全国率先走出了禁止电子烟的第一步。

吸烟有害健康,人所共识,许多人为了身体健康,有过戒烟的愿望,为了控制烟瘾,找来电子烟作替代品。那么电子烟是否有害健康,禁控电子烟的行为是否有道理呢?研究发现,电子烟虽然不像传统香烟那样燃烧产生焦油,但烟液中含有定量的尼古丁,经过雾化后仍然具有危害。尼古丁(Nicotine),俗名烟碱,是一种存在于茄科植物(颠茄属剧毒植物)中的生物碱,也是烟草的重要成分,尼古丁会使人上瘾或产生依赖性,重复使用尼古丁也增加心脏速度和升高血压并降低食欲。大剂量的尼古丁会引起呕吐以及恶心,严重时人会死亡。所以电子烟是不值得提倡的。我国虽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但除杭州外,其他城市还没有把电子烟纳入禁烟范围。国家推出控烟立法是大势所趋,未来电子烟也会被禁止的。

禁烟是个毅力的问题,要坚定戒烟的决心和意志力。想拿电子烟戒烟的朋友,不妨找其他一些替代品,如水果、口香糖等。无论多努力都戒不了的话,可以去戒烟门诊,由医生规划方案和疗程。